南陵縣高某等五人尋釁滋事案終審改判

發布時間:2019-04-17 08:27信息來源:蕪湖市人民政府 閱讀次數: 字體:【    】

    2017年,被告人高某在南陵縣弋江鎮街道開設“天豪金融”典當行,在開業當天,高某糾集了被告人錢某、張某、杭某、馮某等多人舉行了結拜儀式,并由高某出資,在“天豪金融”典當行的樓上租賃了一套住宅給錢某等人居住。此后,高某、錢某、張某、杭某、馮某某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其中高某為明顯的首要分子,錢某系較為固定的重要成員,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在弋江鎮一帶多次共同故意實施惡勢力慣常實施的尋釁滋事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據查明,2017年7月,高某認為曾經跟從“混世”的王某即將出獄,自己應當有所“表現”,同時也為了擴大影響,高某與錢某等人商量,尋找在弋江名氣較大的人員搞出點事,并把目標鎖定在邱某壽(外號“侉老”)身上。同年7月下旬,高某組織被告人錢某、張某等人,準備刀具多次尋找邱某壽。2017年7月31日8時許,被告人高某再次糾集被告人錢某、杭某、馮某某等人在弋江鎮開車尋找邱某壽,在弋江鎮弋豐村青弋江大埂上發現了邱某壽后,由錢某、馮某某分別持刀對被害人邱某壽進行追砍,無故將被害人邱某壽砍傷。經鑒定,邱某壽構成輕傷二級。

    2017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高某多次糾集被告人錢某、杭某、張某等人,在弋江鎮閘口村嚴某開設的賭場內脅迫嚴某為他們提供經濟上的支出,并無故毆打了在場參賭的邱某寶,被告人高某共通過錢某等人強拿硬要7000元左右。2017年2月7日夜,被告人高某為了脅迫被害人趙某去他準備開設的賭場賭錢, 在得知趙某在南陵縣某小區棋牌室打牌時,邀集被告人錢某、張某等人,攜帶砍刀,駕車前往該小區棋牌室,并在該棋牌室內對趙某進行挑釁,又在該棋牌室外拿出砍刀,對趙某進行威脅,引起眾人圍觀,后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七日。

    2017年5、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錢某、張某、杭某駕車至南陵縣弋江鎮蒲西村被害人萬某某所開棋牌室,以香煙費的名義向萬某某索要經濟上的開支,共索得幾百元。

    該案由南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南陵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在審查中,承辦人發現該案證據中還隱含著高某等人的其它犯罪線索,偵查機關并未查實,且遺漏其他犯罪嫌疑人,該案可能涉及惡勢力犯罪,遂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建議偵查機關成立專案組,追訴其他同案犯。偵查機關補偵完畢重報時,南陵縣檢察院一并以五起犯罪事實、以惡勢力犯罪集團向法院提起公訴。

    在審查中,另發現被強拿硬要的對象嚴某涉嫌開設賭場犯罪,通過立案監督,追究其開設賭場犯罪刑事責任,嚴某后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南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對其中另外兩人參與尋釁滋事犯罪的嫌疑人予以追訴,其中張某追訴到案,另一人李某某構成犯罪,督促公安機關另案移送審查起訴,現公安機關已移送起訴,目前此案正在審查中。

    2018年9月10日上午,該案由南陵縣人民檢察院起訴并指控高某等五人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經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高某等人系惡勢力犯罪,判處高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

    一審宣判后,南陵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高某等五人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征,一審法院未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及原判對張某量刑畸輕等為由提請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二審開庭審理后采納抗訴意見,依法認定該案系惡勢力集團犯罪,并二審改判張某有期徒刑三年。

    該案作為典型案例,被安徽省人民檢察院評為“2018年全省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十大精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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