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斂財開“公司”設“套路” 團伙“套路貸”為惡終入牢
近年來,我市對于備受社會關注的“套路貸”違法犯罪一直嚴厲打擊,由蕪湖縣公安局偵辦的徐某勇團伙“套路貸”涉惡案讓人印象深刻,催人警醒。目前,徐某勇及團伙成員因犯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已被審判并開始服刑。
為斂財開“公司”設“套路”
1987年出生的徐某勇初中后就沒再上學,務工過一段時間,2015年6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犯罪嫌疑人徐某勇發現我市小貸行業利潤空間極大,便意圖從中斂財。同年9月,犯罪嫌疑人徐某勇伙同他人開辦蕪湖義勇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下文稱“義勇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徐某勇。
徐某勇為義勇公司法人代表,成員朱某昌前期為義勇公司業務員,后期轉變為催收人員;湯某敏、李某生、劉某強、方某文、徐某為公司催收人員,負責在徐某勇指揮下對逾期客戶進行電話、上門催收。蕪湖義勇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誘導數百名客戶前來公司以零用貸(還款方式等額本息,月息12%,7天為一個還款周期)、空放貸(還款方式先息后本,月息15%,22天為一個還款周期)的形式借款,客戶前來借款時,義勇公司人員誘騙客戶簽訂雙倍借款合同、借條,在事先未告知的情況下待客戶簽完合同后向客戶索取平臺費、外訪費、材料費、業務員返點等高額費用,在客戶按期還款的情況下收取奇高利息,客戶還款發生逾期后收取高額逾期費(逾期后每日按本金5%收取),同時為最大限度的霸占被害人財產,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以言語脅迫或上門噴漆滋擾、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進行催收,從而獲取暴利。
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罪行不斷
被害人胡某某在義勇公司借款后,于2017年11月的一天中午11時至偉星時代金融中心另一家小貸公司欲借款,在借款的過程中,徐某勇得知此事,隨后帶領公司催收人員將被害人胡某某強行帶至義勇公司辦公室,以其違約為由強迫胡某某立即連本帶息還清欠款,因胡某某不從,徐某勇指使湯某敏、李某生、劉某強對被害人實施拘禁,當天晚上23時許,湯某敏在逼迫胡某某還款的過程中,對胡某某實施毆打,次日上午7時許,因被害人胡某某提出要回家照看生意,劉某強遂陪同被害人回了趟家,隨后又將被害人帶至公司,直到當日上午10時徐某勇將被害人胡某某釋放。
徐某勇團伙為了討債,往往通過尋釁滋事犯罪手段來實現。2017年12月某日,被害人吳某在義勇公司借款6000元(實際到手4580元),后出現逾期,湯某敏、李某生、劉某強在徐某勇指使下對其上門催討,在其家門外面用油漆噴字,內容為“欠債還錢”等字樣。2018年1月某日,被害人喬某杭在義勇公司借款15000元(實際到手13850元),后出現逾期,朱某昌、徐某在徐某勇指使下對其上門催討,發現被害人家中無人后,徐某用門口鞋柜脫落的膠皮將被害人家的防盜門鎖眼堵住。
在經過縝密偵辦后,以徐某勇為首的“套路貸”涉惡團伙罪行被鎖定,2018年12月28日,徐某勇犯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審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其他成員也各獲判罰。
據介紹,“套路貸”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市民在有借貸行為時一定要根據相應特征判斷,慎之又慎。
皖公網安備 340207020003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