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已進入審判程序
3月25日,記者了解到,弋江區近年來積極進行掃黑除惡斗爭,為社會所關注的李某海聚眾斗毆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已由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偵辦,團伙成員已悉數歸案,羈押在看守所(個別因病保外就醫),目前已進入司法審判程序。
據介紹,涉案犯罪集團主要成員為李某海、周某君、黃某等。李某海,男,1974年出生于蕪湖市,無犯罪前科。周某君,男,1973年出生于蕪湖市,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鏡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黃某,男,1973年出生于蕪湖市,無犯罪前科。李某海、周某君、黃某等均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蕪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5月18日被執行逮捕。
經弋江分局依法偵查,已查明李某海等人聚眾斗毆犯罪事實,包括聚眾斗毆罪與尋釁滋事罪。2018年12月,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對李某海等已進行一審判決。李某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周某君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十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二個月。黃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七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八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記者從警方還了解到,“惡勢力”的特征及具體表現為:一般為3人以上(相對固定);經常糾集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征及具體表現為:有3名以上較為固定的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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