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蕪湖市城市更新辦法的通知
蕪政〔2025〕10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蕪湖市城市更新辦法》已經2025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蕪湖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蕪湖市城市更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大力實施城市更新,促進城市結構優化、功能完善、文脈賡續、品質提升,打造創新、宜居、美麗、韌性、文明、智慧的現代化人民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城市更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為了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對城市空間形態和城市功能持續完善和優化調整的活動。
第四條 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推動、市場運作、保護傳承、綠色低碳、民生優先、共治共享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將城市更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開發區發展規劃),研究、解決城市更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區域內城市更新活動。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承擔城市更新相關政策起草、技術文件制定、服務協調等工作,牽頭編制城市更新行動計劃,開展城市體檢、優化城市更新項目審批流程等工作。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稅務、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商務、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城市更新配套文件。
第七條 本市建立由市政府主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鎮)和社區共同參與的城市體檢工作機制。
第八條 本市健全完善城市更新專家咨詢機制,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專業技術咨詢、政策論證及項目評審支持。
第九條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社會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本市探索建立社區規劃師制度,充分發揮社區規劃師在推進城市更新中的技術引領、公眾溝通協調等方面的指導作用。
第三章 規劃與計劃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城市體檢,將城市體檢報告作為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片區策劃、項目實施方案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明確城市更新總體目標、重點任務、城市設計、片區指引、項目庫、保障措施等內容,報市政府審定后實施。
第十二條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需要選擇編制區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與市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相銜接,統籌本區域城市更新活動。
第十三條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編制城市更新片區策劃,片區策劃應當在片區城市體檢的基礎上,確定更新功能業態,謀劃更新項目,明確設計要點,經征求利益相關人、社會公眾等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后由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銜接,涉及調整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依法依規按程序執行。
第十五條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依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域發展需求,統籌各方意見,確定儲備項目和實施項目。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相關單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報城市更新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城市更新需求和目標,編制市級城市更新項目庫和年度實施計劃。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明確實施主體。物業權利人可以作為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主體,或者委托相關主體實施城市更新項目。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形的城市更新項目,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管理權限,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確定實施主體。
發揮國有資本帶動作用,引導經營主體參與,支持多領域專業力量和服務機構參與城市更新,加大資源整合力度,實現高水平策劃、市場化招商、專業化設計、企業化運營。
第十七條 實施主體應當依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片區策劃,科學編制更新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包括基礎條件、更新方式、設計方案、資金測算、運營模式等,其中,設計方案應當按規定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實施方案報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定,作為項目實施的依據。
第十八條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充分運用并聯審批、告知承諾、容缺受理、“豁免”清單、“正負面”清單、聯合驗收、幫辦服務等方式,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許可等審批,優化審批服務。探索城市更新項目規劃許可與施工許可豁免清單管理。
第十九條 涉及利用歷史建筑的城市更新項目,其加固、修繕、保護應當體現歷史文化核心價值,消除安全隱患,不得損壞外觀風貌和典型構件;在保護歷史建筑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可以依法改(擴)建或者添加設施,鼓勵通過活化利用等方式進行合理利用。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條 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社會投入為主體的多元化籌資體系,多渠道籌措城市更新資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各級財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資金;
(二)金融機構融資資金;
(三)參與城市更新的市場主體投入資金;
(四)實施主體自籌資金;
(五)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按照規定探索利用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支持城市更新項目。
第二十一條 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鼓勵探索城市更新項目與土地收儲、開發和利用相結合的新模式,創新土地供應政策,激發市場主體參與城市更新的積極性。
第二十二條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支持原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劃用途(商品住宅除外)實施城市更新,按照詳細規劃重新核定規劃條件,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后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法律法規、原劃撥決定書及原土地出讓合同有明確約定需要收回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為滿足城市更新項目安全、環保、無障礙標準等要求,對于增設必要的樓梯、電梯、公共走廊、無障礙設施、風道、外墻保溫等附屬設施以及景觀休息設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以不計入規劃容積率。
第二十四條 在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的城市更新項目中,充分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尊重歷史、因地制宜,在城市更新中對建筑間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寬、建筑密度、日照標準、綠地率、機動車停車位等無法達到現行標準和規范的情形,可以通過技術措施以不低于現狀條件為底線進行更新。
第二十五條 既有建筑改造應當確保消防安全,符合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標準。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標準確有困難時,在不改變原有使用功能且不延長后續設計工作年限的前提下,按照尊重歷史、因地制宜的原則制定消防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通過后,可以作為設計、施工圖審查及消防審驗工作的技術依據。改造后的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不得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
有條件的城市更新項目可以加裝消防設施物聯網設備,并接入蕪湖市智慧消防平臺。
第二十六條 在符合消防、結構等公共安全基礎上,鼓勵利用存量建筑轉型發展文化創意、健康養老、科技創新等政府扶持產業和各類公共服務設施,5年內可以暫不改變權利類型及土地使用性質。5年期滿或涉及轉讓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和市場價格,以協議出讓方式完善用地和產權手續。
第二十七條 城市更新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動的,可以依法通過房屋征收、協議搬遷、房屋買賣、資產劃轉、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利用更新改造空間按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經營許可。對于原有建筑物進行多種功能使用,按規定不變更不動產登記的,不影響主體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更新過程中確需拆除的房屋,通過自愿參與、民主協商的方式,提供多途徑選擇,采用等價置換、原地安置、異地安置等方式進行安置,探索多渠道、多方式安置補償,實現居住條件改善、地區品質提升。
第二十九條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城市更新項目,按規定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機制,明確項目建成后的運營管理主體及責任。相關部門應當強化對工程質量安全、資金使用效益、運營效能的常態化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市更新有關市級專項規劃、片區策劃、重點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情況,應當按照要求向市人民城市建設委員會專題會議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以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評估機制,定期對政策實施效果、項目社會經濟效益等開展綜合評估。
第三十三條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對城市更新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環境綜合整治、危房治理、老舊小區改造、歷史風貌保護、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工作,國家、省、市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無為市、南陵縣城市更新工作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皖公網安備 340207020003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