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類: 規范性文件發布
發布機構: 蕪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10-09
文  號: 蕪政辦〔2025〕10號 性: 有效
發布日期: 2025-11-04 關鍵詞:
政策咨詢機關: 蕪湖市交通運輸局 > 綜合運輸科 政策咨詢電話: 0553-3110615
名  稱: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蕪政辦〔20251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亳州蕪湖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蕪湖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25930日市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109

(此件公開發布)


蕪湖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發展,規范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及管理活動。

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內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營運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四)本市相應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的材料及其復印件,企業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信息;

(五)省級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六)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期限為4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在全市或者市區(鏡湖區、鳩江區、弋江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范圍內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經營區域限于縣市區(無為市、南陵縣、灣沚區、繁昌區,下同)的,應當向經營區域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超出經營區域開展經營的,應當另行申請辦理經營許可。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超過2年;

(五)車輛軸距不低于2670毫米,新能源車輛續航里程達到400千米以上;

(六)車輛外觀顏色應當明顯區分于主流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不得安裝空車標志、頂燈等巡游車專用設施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申請人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為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新購置車輛應當提供購車發票、車輛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

(五)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安裝材料;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出具的服務協議意向書。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申請人憑《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證件的經營區域為市區,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證件的經營區域為當地。

第十四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營許可期限不超過8年,與該車輛可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最長使用年限相一致。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最近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記錄;

(五)年齡不超過63周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材料;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

(五)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供有效委托材料。

前款第(三)、(四)項由申請人本人提供承諾材料。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聯合審核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駕駛員或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持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可以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三)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機制;

(四)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依法納稅,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五)合理設定平臺抽成比例上限,按規定在駕駛員端顯示每單的抽成比例等信息,不得強制要求駕駛員接受一口價訂單。在調整運價結構、派單算法、分攤比例等涉及駕駛員利益的規則前,應當征求駕駛員等利益相關人的意見;

(六)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業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網約車應當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車站點候客。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乘客應當文明乘車,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六)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應當有人員陪同或監護。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依托互聯網為網約車平臺公司、乘客提供網約車信息發布、交易撮合的第三方聚合平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對接入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核驗登記工作,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

(二)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做好接入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取得相應許可;

(三)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顯著位置展示接入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名稱、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以及服務協議、服務規則等信息;

(四)乘客因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損害并要求網約車聚合平臺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網約車聚合平臺應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五)實際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并承擔承運人責任;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以及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嚴格落實出租汽車駕駛員背景核查與監管等有關規定,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等相關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五條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5121日起施行,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