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市區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辦法》政策解讀
2025年4月28日,《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蕪政辦〔2025〕6號,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2024年5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省政府令第317號),對農村村民住宅征收補償安置提出新的要求,并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農村村民住宅具體補償安置辦法。2024年5月17日,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青苗等補償標準及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辦法制定有關事項的通知》(皖自然資管函〔2024〕262號),對地方制定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辦法提出具體要求。《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蕪湖市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決定》(蕪政辦〔2018〕18號)(以下簡稱原《辦法》)為規范我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助推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因原《辦法》有效期已滿,有必要結合我市實際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召開專題會議、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等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了《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一是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規章的新要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對農村村民住宅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作出了新的部署和安排,《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嚴格落實上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確保我市相關政策措施符合最新的要求,進一步維護國家法規政策的統一性、一致性,為依法征收提供堅強的法律支撐。
二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農村村民住宅征收問題備受關注。農村村民住宅征收不僅是城鄉轉型的必然結果,也是推動農村經濟發展、改善農民生活條件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農村村民住宅征收面臨諸多問題與挑戰。《辦法》本著為民征收、陽光征收的原則,對房屋認定、人口認定、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內容進行規范,進一步規范了農村村民住宅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證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穩定與和諧。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初稿。
2024年10月,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認真研究相關政策文件,收集相關資料,赴馬鞍山市、合肥市進行調研學習后,起草《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征求意見。
2024年10月23日,召開討論會,邀請市司法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及相關區級征收部門參加。
2024年11月7日,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官網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2024年11月26日,召開座談會,邀請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直相關單位參加。
2024年12月10日,召開聽證會,邀請市人大、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各區(開發區)住建部門、鎮村及法律行業、房地產評估行業等代表參加。
經多輪修改完善后形成《辦法》(送審稿),提請市政府審議。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2024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評估結果為低風險,可以實施,并報市委政法委。
(四)公平競爭審查。
2025年2月21日,市市場監管局出具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五)合法性審查。
2025年4月2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2025年4月21日,經市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工作目標
在保持前后征收政策的延續性、一致性前提下,通過制定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進一步規范農村村民住宅征收補償工作,明確征收工作的責任主體、實施程序、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內容,讓征收工作有章可循,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征收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五、主要內容
與原《辦法》和《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蕪湖市集體土地上房屋、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蕪政秘〔2020〕93號)相比,《辦法》主要圍繞五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增加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
明確城鎮開發邊界外,宅基地選址和安置面積符合村莊規劃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有關規定的,可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二)整合征收住宅房屋獎勵、補助標準
為便于政策執行,將《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蕪湖市市區房屋征收補助、獎勵標準的通知》(蕪政辦〔2024〕5號)規定的征收獎勵、補助整合到《辦法》中來。
(三)完善安置人口認定
一是將原政策中的“補償人口”概念修改為“安置人口”,并對安置人口認定總體要求的表述進行了調整。二是具體安置人口認定情形中,將原“本村出生且戶口一直未遷出的”調整為“本村出生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安置人口”。三是將安置人口認定截止時間由“房屋征收范圍確定”的時點調整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
(四)調整補償標準
房屋重置價格、區位劃分及區位價格、房屋成新系數、附屬設施補償、室內外裝飾裝修補償及其他補助有所調整,農村村民住宅房屋以外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另行制定。
(五)完善非住宅房屋補償政策
一是明確了通過評估方式確定非住宅房屋補償金額,二是明確了非住宅房屋征收時,對集體建設用地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進行補償。
詳細的新舊政策差異見附表。
六、創新舉措
《辦法》中安置人口認定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出生且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基礎,刪除原《辦法》中“本村出生且戶口一直未遷出的”表述。這一調整充分考慮歷史事實,能夠使得人口認定更加合理,嚴格落實了上位法精神。
《辦法》提供了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宅基地建房三種方式供被征收人靈活選擇,多元化的補償安置方式,滿足不同群體的居住需求。
七、保障措施
一是依法推進、狠抓落實。由于征收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辦法》要求各征收主體充分認識政策實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貫徹落實,確保依法依規開展工作,不斷提升全市征收工作水平。
二是精準解讀、廣泛宣傳。政策制定公布后,要及時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政策解讀,提高群眾對新政策的知曉率和滿意度。同時做好宣傳工作,為加強和規范全市征收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八、解讀機關、解讀人、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征收管理處
解 讀 人:魯海清
政策咨詢服務電話:0553-3015780
新舊政策差異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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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原辦法》 |
《新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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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
蕪湖市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
蕪湖市市區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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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安置方式 |
貨幣補償、產權調換 |
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增加了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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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認定 |
1.補償人口以征收范圍確定之日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依據。 2.本村出生且戶口一直未遷出的認定為補償人口。 3.人口認定截止時間為房屋征收范圍確定的時點。 |
1.安置人口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出生且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基礎,兼顧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生產、生活,與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進行認定。 2.本村出生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為安置人口。 3.安置人口認定的截止時間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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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或孤兒保障 |
在人均50平方米以內選擇安置房或者實行貨幣補償。 |
取消孤寡老人或孤兒人均50平方米以內選擇安置房的限制,補償水平不變,有利于選房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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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 |
根據建造年代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金額。 |
根據建造年代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計算補償金額。非住宅房屋征收時,對集體建設用地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進行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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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重置價格 |
鋼混、混合、磚木、全鋼和簡易五種結構。 |
刪除全鋼結構及價格,分鋼混、混合、磚木和簡易四種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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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設施補償、室內裝飾裝修補償及樹木補償 |
如:分體式空調300元/臺(移裝費);壁柜式組合家具670元/平方米(不可移動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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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分體式空調400元/臺(移裝費);組合式壁柜壁柜深<35厘米(不可移動)500元/平方米,壁柜深≥35厘米(不可移動)800元/平方米等補償標準略有漲幅。室外地坪、畜棚、柴草間、廁所、農機具用房、墳冢及樹木補償標準由蕪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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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補助及其他 |
1.住宅房臨時安置費:一類區位17元/平方米*月,二類、三類區位14元/平方米*月,四類區位11元/平方米*月。2.非住宅房停產停業損失費:辦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5‰(元/月)確定。3.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積計算,標準為12元/平方米。 |
1.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一類區位20元/平方米*月,二類、三類區位16元/平方米*月,四類區位12元/平方米*月。2.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費:辦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7‰(元/月)確定。3.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積計算,標準為15元/平方米。4.其他相關補償略有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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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劃分及區位價格 |
一類 |
6900元/平方米 |
長江—赤鑄山西路—蕪寧鐵路—皖贛鐵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蕪銅鐵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長江 |
7090元/平方米 |
長江—赤鑄山西路—蕪寧鐵路—皖贛鐵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蕪銅鐵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長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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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 |
6100元/平方米 |
1級:長江—地方鐵路—長江大橋引橋—弋江中路—赤鑄山東路—扁擔河—神山路—海晏路—青弋江—松元路—利民東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長江(扣除該范圍內一類區域) |
6160元/平方米 |
1級:①長江—地方鐵路—長江大橋引橋—弋江中路—赤鑄山東路—扁擔河—神山路—海晏路—青弋江—松元路—利民東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長江(扣除該范圍內一類區域) ②蕪宣高速—赤鑄山東路—弋江北路—蕪宣高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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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元/平方米 |
2級:①蕪宣高速—赤鑄山東路—弋江北路—蕪宣高速 ②青弋江—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弋江南路—利民東路—松元路—青弋江 ③漳河—大工山路—蕪銅鐵路—峨山東路—漳河 |
5360元/平方米 |
2級:①青弋江—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弋江南路—利民東路—松元路—青弋江 ②漳河—大工山路—蕪銅鐵路—峨山東路—漳河 ③神山路—扁擔河—青弋江—海晏路—神山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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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元/平方米 |
3級:①長江—新電廠北—長江北路—規劃道路—銀湖北路延伸段—汽緯一路—鳳鳴湖南路—港灣路—鑫龍電器北—九華北路—中興機械北道路—蕪湖東站—蕪寧鐵路—飛翔路—扁擔河—蕪宣高速—長江大橋引橋—地方鐵路—長江 ②神山路—扁擔河—青弋江—海晏路—神山路 ③大工山路—中江大道—水系—漳河—峨山東路—蕪銅鐵路—大工山路 |
4250元/平方米 |
3級:①長江—新電廠北—長江北路—規劃道路—銀湖北路延伸段—汽緯一路—鳳鳴湖南路—港灣路—鑫龍電器北—九華北路—中興機械北道路—蕪湖東站—蕪寧鐵路—飛機場南側圍墻—扁擔河—蕪宣高速—長江大橋引橋—地方鐵路—長江 ②大工山路—中江大道—水系—漳河—峨山東路—蕪銅鐵路—大工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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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 |
3400元/平方米 |
1級:①長江—北邊界—東邊界—沿江高速—蕪宣高速—夢溪路—北京東路—蕪屯路—規劃道路—沿江高速—扁擔河—飛翔路—蕪寧鐵路—蕪湖東站—中興機械北道路—九華北路—鑫龍電器北—港灣路—鳳鳴湖南路—汽緯一路—銀湖北路延伸段—規劃道路—長江北路—新電廠北—長江 ②青弋江—荊山河—沿江高速—大工山路延伸段—中江大道—青弋江 |
3300元/平方米 |
1級:①長江—北邊界—東邊界—沿江高速—蕪宣高速—夢溪路—北京東路—蕪屯路—規劃道路—沿江高速—扁擔河—飛翔路—蕪寧鐵路—蕪湖東站—中興機械北道路—九華北路—鑫龍電器北—港灣路—鳳鳴湖南路—汽緯一路—銀湖北路延伸段—規劃道路—長江北路—新電廠北—長江 ②青弋江—荊山河—沿江高速—大工山路延伸段—中江大道—青弋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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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元/平方米 |
2級:①北邊界—水系—清水河路—北京東路—夢溪路—蕪宣高速—沿江高速—北邊界 ②青弋江—扁擔河—沿江高速—規劃道路—蕪屯路—清水河—青弋江—水系—荊山河—火龍路—兩湖—蕪銅鐵路—規劃道路—規劃道路—白馬山路—長江南路—水系—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延伸段—沿江高速—荊山河—青弋江 ③長江—漳河—峨溪河—西邊界—橫山河—小江—長江 |
2980元/平方米 |
2級:①北邊界—水系—清水河路—北京東路—夢溪路—蕪宣高速—沿江高速—北邊界 ②青弋江—扁擔河—沿江高速—規劃道路—蕪屯路—清水河—青弋江—水系—荊山河—火龍路—兩湖—蕪銅鐵路—規劃道路—規劃道路—白馬山路—長江南路—水系—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延伸段—沿江高速—荊山河—青弋江 ③長江—漳河—峨溪河—西邊界—橫山河—小江—長江 ④水系—青弋江—大工山路延伸段—荊山河—水系 ⑤兩湖—火龍路—荊山河—竹港河—灣石路—濱河路—漳河—水系—長江南路—白馬山路—規劃道路—規劃道路—蕪銅鐵路—兩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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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 |
2850元/平方米 |
①東邊界—清水河—蕪屯公路—北京東路—清水河路—水系—東邊界 ②水系—青弋江—大工山路延伸段—荊山河—水系 ③兩湖—火龍路—荊山河—竹港河—灣石路—濱河路—漳河—水系—長江南路—白馬山路—規劃道路—規劃道路—蕪銅鐵路—兩湖 ④長江—小江—橫山河—西邊界—長江 ⑤裕溪口區域 |
2850元/平方米 |
①東邊界—清水河—蕪屯公路—北京東路—清水河路—水系—東邊界 ②長江—小江—橫山河—西邊界—長江 ③裕溪口區域 ④大工山路延伸段—青弋江—南邊界—峨溪河—漳河—濱河路—灣石路—竹港河—荊山河—大工山路延伸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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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 |
2700元/平方米 |
大工山路延伸段—青弋江—南邊界—峨溪河—漳河—濱河路—灣石路—竹港河—荊山河—大工山路延伸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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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成新系數 |
1986年以前 |
0.80 |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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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95 |
0.80-0.89 |
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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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005 |
0.90-0.99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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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后 |
1.00 |
2006-2015 |
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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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后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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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網安備 340207020003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