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市區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4年8月2日,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正式印發了《蕪湖市市區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蕪政辦〔2024〕10號)(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蕪湖市市區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于2015年3月16日發布執行,并在2019年3月18日修改后重新施行(以下簡稱2019版《辦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于2023年開展了2019版《辦法》的后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論,2019版《辦法》主要內容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核心規定均具備合理性,與本市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之間的配合度總體較高,具體條款基本符合嚴謹科學的要求。但是隨著政策與法律法規的更新、供水形勢的變化,2019版《辦法》的相關規定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深化二次供水的規定,明確責任主體,細化相關職責。
結合《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后評估報告》的結論,考慮到以下幾點因素,2019版《辦法》修訂勢在必行。
(一)適配新的政策文件要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及2021年10月1日實施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6號)中明確要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修理更新成本應計入供水價格,不得另行收費。2019版《辦法》中未對此做明確要求,故需及時進行有關內容的補充修訂,以保證符合有關政策文件精神要求。
(二)適應新的管理需求: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住宅二次供水建設及運維需求日益增長,二次供水管理面臨著新的問題和挑戰,需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以加強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三)保障居民用水安全:二次供水關系到居民的用水安全和身體健康,基于2019版《辦法》,需進一步規范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加強監管,規范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強化水質管理,完善應急管理機制等,從而提高供水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一)保障市民安全用水的必要性。新《辦法》對需采用二次供水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壓力標準、完整的二次供水系統應包含的組成設施進行了明確解釋。同時對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驗收、接管過程中需達到的具體要求,以及供水企業在參與這些環節的過程中應承擔的職責與義務進行了詳細規定,并鼓勵委托城市供水單位實施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及運行維護管理,做到細化責任,以進一步提升市民用水滿意度。
(二)貫徹國家相關規定的需求。為落實國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文件對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修理更新成本計費方式的要求,新《辦法》明確了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及其相關構筑物運維收費標準定價依據,同時增加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時,物業服務企業及供水企業各自職責與義務,為加強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2023年10月8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成立領導小組和編制組,負責組織和協調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
(二)2023年10月8日~10月31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開展基礎資料收集與調研,全面收集和分析二次供水管理的相關數據和資料,了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需求。
(三)2023年11月1日~11月30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調研結果,結合實際情況,編制完成草案意見征求稿。
(四)2023年12月1日~12月31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局官網進行第一次公開征求意見。
(五)2024年4月2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召開專家評審會,編制單位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六)2024年5月20日~5月30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局官網進行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
(七)2024年5月30日,市市場監管局出具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八)2024年6月1日~6月21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進一步完善新《辦法》文本。
(九)2024年7月11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
(十)2024年7月29日,經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工作目標
進一步規范我市住宅二次供水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體制,實現加強二次供水監管,改善城市住宅供水水質,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的目標。
五、主要修改內容
在2019版《辦法》基礎上,主要完善以下內容:
(一)明確各部門和屬地政府職責。2019版《辦法》只明確住建、發改、衛健、公安、人防部門職責,但二次供水監管還涉及水質水壓、消防安全、遷改審批等內容,需進一步補充相關部門職責和權限,故新《辦法》增加市監、消防、自規、城管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區域內住宅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區政府應按照分批開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原則,實施其管理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
(二)明確物業企業和業主的責任義務。新建住宅多為高層,二次供水設施設備歸全體業主所有,管理維護單位多為物業企業,故新《辦法》補充根據住宅二次供水現狀,明確物業企業職責和業主的義務。
(三)規范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建設、移交、維護等全過程管理。對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分區設計時,應綜合考慮住宅所在區域的市政供水服務壓力、地形等因素,其設計方案須經供水單位參與技術審查。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需要實施改造的,應按照《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相關業主依法定程序表決同意后實施改造。明確二次供水水質的衛生數據需實時監測并定期公示水質檢測結果。增加新建小區、老舊小區改造在二次設施供水選址、設計時應做好泵房隔聲降噪措施,減小對居民生活影響的規定。
(四)規范住宅二次供水計費方式。根據國辦函〔2020〕129號文及《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新《辦法》規定,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其運行、維修、更新成本計入供水價格。住宅二次供水價格按照政府定價執行。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給供水單位統一管理維護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做好管理和維護工作并公示水費計收的相關成本和費用。
(五)明確市區住宅二次供水適用范圍。新《辦法》適用于本市區行政區域內(不含灣沚區、繁昌區)住宅二次供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灣沚區、繁昌區、南陵縣、無為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六、創新舉措
充分參考了合肥、亳州等市的先進經驗,結合對2019版《辦法》的后評估情況,新《辦法》對比2019版有以下幾點創新:
一是進一步細化了責任義務。細化和完善各相關部門和企業在我市住宅二次供水的建設、改造及運維管理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例如,新《辦法》增加了住宅二次供水當前管理維護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有助于提高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運維管理水平,確保供水水質和供水穩定性,從而提升廣大居民的用水體驗。
二是進一步規范了運維收費標準定價依據。新《辦法》分別對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和未移交給供水單位統一管理維護的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運維費用進行了明確規定,有利于提高收費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讓廣大居民對二次供水費用組成有更清晰的認識。
三是對住宅二次供水的定義和設施組成進行了明確,可以有效地避免在處理住宅二次供水相關事務時產生爭議和分歧,確保日常運維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明確了各部門職責,要求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服務工作;二次供水運維單位要積極配合,強化責任意識,共同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穩定,形成齊抓共管、協同推進工作格局。
(二)健全機制,加強監管。建立嚴格的監測制度和科學的檢測體系,加大對二次供水水質的檢測頻率和力度,按時公示檢測結果,讓居民對用水安全心中有數。對于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情況,督促相關單位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確保居民用上放心水。
八、解讀機關: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用事業管理處
解讀人:姜夢楊
政策咨詢電話:0553-5905375
主要修訂內容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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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原辦法 |
新辦法 |
修訂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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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一款 本辦法所稱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城市給水管網在入戶之前經再度貯存、消毒、加壓或經容器通過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第五條第一款 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包括泵房、儲水設備等設施、加壓和水處理設備、電氣和自控及安防系統、水表及水表前的輸水管道及附件等。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住宅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 |
原辦法對二次供水設施定義存在爭議,新辦法對二次供水設施定義進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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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住建局為本市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住宅二次供水的供水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市區住宅二次供水費用核定工作。 市衛生健康部門為本市市區二次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門會同市住建局負責指導監督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嚴格執行治安、反恐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對新建小區二次供水的安全防范進行驗收,并納入新建居民小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驗收范圍。 市人防部門對二次供水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應支持配合。 本市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區住宅二次供水的有關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為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住宅二次供水的供水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市區供水單位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價格核定工作。 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國防動員等部門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住宅二次供水的有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區域內住宅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
二次供水監管還涉及水質水壓、消防安全、遷改審批等內容,需進一步補充相關部門職責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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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后,新出讓地塊及已出讓地塊中規劃方案未獲批的住宅項目二次供水設施應嚴格按國家、省有關規范和工程技術規程及《技術導則》建設,驗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單位管理。 |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三山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當根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制定老舊居民住宅區供水管網和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計劃。 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按照分批開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其管理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 |
對新建、已建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工作根據《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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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二款 住宅供水應充分利用城市供水管網的水壓,遵循能直供則直供的原則。在城市供水管網服務壓力范圍內的住宅,采用直供水方式;超出城市供水管網服務壓力范圍內的住宅,采用增壓供水方式。 |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對水壓要求超過城鎮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屬于住宅二次供水范圍的房屋,建設單位應在房屋出售階段予以公開說明。 |
原辦法對增壓供水方式的規定不夠明確,新辦法給予更為明確的規定,并規定了建設單位在房屋出售階段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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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分區設計時,應綜合考慮住宅所在區域的市政供水服務壓力、地形等因素,其設計方案須經供水單位參與技術審查。 |
新增條款,明確了建設單位在設計階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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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二款 新建的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由住宅建設單位按照國家、省有關規范和工程技術規程及《蕪湖市住宅二次供水設計、施工技術導則》(以下簡稱《技術導則》)建設,經驗收合格后,交由供水單位管理。生活用水泵房應當與消防泵房分開設置。 |
第九條 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范和工程技術規程及《蕪湖市市區住宅二次供水設計施工技術導則》(以下簡稱《技術導則》),并報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范和工程技術規程及《技術導則》進行圖紙審查。 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其中,供水泵房不應毗鄰居住用房或對噪聲環境有特殊要求的房間。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試壓、沖洗、消毒。 |
對新建小區、老小區改造在二次供水選址、設計階段應做好泵房隔聲降噪措施,減小對居民生活影響進行規定。對二次供水圖審相關流程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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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時,按已審批的原規劃和設計方案已實施建設和已竣工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由住宅建設項目的原建設單位、業主、政府多渠道籌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范和工程技術規程及《技術導則》逐步改造,驗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單位管理。實施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應按照《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業主依法定程序表決同意。 |
第十一條 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需要實施改造的,應按照《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相關業主依法定程序表決同意后實施改造。 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可由原建設單位、業主等多渠道籌資,按照國家、省有關衛生、反恐、環保、節能等規范標準及《技術導則》逐步改造,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行使建設單位職責的主體組織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
對籌資渠道及組織驗收的主體進行明確,對文字進行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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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由開發建設單位與供水單位簽訂運行維護委托管理協議,統一移交給供水單位管理維護。運行維護管理費由供水單位專戶管理,接受監督。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費定價標準一次性交納給供水單位。運行維護管理費包括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保養、維修、更新和運行費用(含泵房運行電費)。 |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小區二次供水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應當由建設單位移交給供水單位管理。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驗收合格后,移交給供水單位管理和維護。 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其運行、維修、更新成本計入供水價格。住宅二次供水價格按照政府定價執行。 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給供水單位統一管理維護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做好管理和維護工作并公示水費計收的相關成本和費用,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保修期滿的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構筑物維修、設備超出日常運行維護的大修,設備達到使用年限需報廢更新的費用,可依法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
原辦法沒有對存量的住宅二次供水運營計費進行規定,僅規定了新建的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費定價標準。新辦法對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給供水單位統一管理維護的定價標準予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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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接收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后,其運行維護管理的責任為: (一)泵房設施、水池、水泵和附屬設施的維修、更新、保養; (二)水泵的運行管理: (三)水池清洗、消毒; (四)水質的日常監測、檢驗; (五)水表前供水管線的維修、保養: (六)居民用戶水表的強制檢定管理、抄表、收費; (七)供水設施管理、服務質量問題投訴的處理; (八)其它涉及住宅供水的相關問題。 供水單位根據季節變化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
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接收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后,其運行管理維護的責任為: (一)泵房設施、水箱、水泵和附屬設施的運行管理、(搶)維修、保養; (二)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和省有關規定,定期開展水質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公布; (三)水表前供水管線的維修、保養; (四)居民用戶水表的強制檢定管理、抄表、收費; (五)供水設施管理、服務質量問題投訴的處理; (六)每季度對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供水,保證供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應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呈報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鼓勵通過二次供水信息化平臺,對水質進行實時監測。 暫未移交供水單位的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參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
對住宅二次供水相關設備設施設備維護管理、水質衛生數據實時監測、定期公示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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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水質、水壓合格。在設施發生故障時,供水單位應當立即進行搶修。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的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
第十五條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的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并按規定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
前條款已明確說明運行維護管理的責任,此處重復,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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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和運行管理的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實行“一戶一表”長期管理,居民到戶水價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居民用水價格計收,不得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
第十六條 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和運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實行“一戶一表”長期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和擅自改動、關停二次供水設施。 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做好防火、防盜、防內澇、防鼠、防漏電、防破壞等安全防范工作。 |
根據住宅二次供水現狀,明確了物業企業的職責,新增了用戶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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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市區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督制度,加強對二次供水水質的日常監督,保障城鎮供水水質安全。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
第十七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二次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主動公開監督監測信息。各區、開發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住宅二次供水水質的日常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
同前文的各部門職責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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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經市住建局批準后,供水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告知的,供水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告知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區域內的用戶,并報告市住建局。影響消防滅火的,應當同時報告市消防支隊。 因水質污染或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需要停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向市住建局或市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局、水務局報告,并在12小時內采取措施及時處理,連續超過 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向市住建局報告,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實行不間斷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經市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后,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區域內公告,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災害或設備故障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在搶修同時,在受影響區域內公告,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市供水主管部門。影響消防滅火的,應當同時報告消防救援部門。 因二次供水水質污染或者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需要停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告知用戶,并向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市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報告應當通報市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水務等部門。 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向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
明確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維護單位、相關監管單位在保證不間斷供水和水質安全等方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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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市住建局和二次供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履行城鎮供水監督職責的,在城鎮供水突發事件中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原辦法法律用語不夠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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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網安備 340207020003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