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詢公眾對《蕪湖市預付式消費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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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鼓勵公眾參與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就《蕪湖市預付式消費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2025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
二、提出意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1.在蕪湖市司法局官網“立法公眾意見征集專欄”(https://sfj.wuhu.gov.cn/ztzl/xzlf/gzyjzji/index.html)直接提交修改意見。
2.信函方式。將書面意見寄至蕪湖市鳩江區政通路66號政務文化中心A309室蕪湖市司法局,請在信封上注明“《蕪湖市預付式消費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字樣。
3.電郵方式。將書面意見電郵至wuhuhfxsc@163.com或通過蕪湖市人民政府網站“調查征集”相應主題“我要留言”中留言。
聯系人:王昀、陳功 聯系方式:3119987,辦公地址: 蕪湖市鳩江區政通路66號C區三樓
特此公告。
蕪湖市預付式消費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為加強預付式消費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防范和化解社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與定義】本市行政區域內預付式消費的監督管理以及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的發行、兌付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預付式消費,是指經營者以預收資金的方式向消費者收取費用,供消費者按照約定,在經營者及其合作范圍內,分次、分時兌付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模式。
本辦法所稱單用途預付消費卡(以下簡稱“預付卡”),是指在預付式消費中,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憑證,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憑證。
法律、法規、規章對供水、供電、供氣以及多用途預付卡等預付式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管理原則】預付式消費管理堅持規范發展、行業監管、社會共治、防范風險的原則。
第四條【交易原則】預付式消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原則。
消費者、經營者應當考慮預付式消費的信用風險和法律風險,理性交易。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付式消費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長效機制,明確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處理預付式消費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做好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預付式消費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行業主管部門管理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履行預付式消費監督管理職責:
(一)商務部門負責商貿服務領域,包括零售、住宿(不含星級酒店、民宿和電競酒店)、餐飲、美發洗浴等行業預付式消費的監督管理。
(二)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旅游活動、演出市場、文化藝術類培訓、影院、星級酒店和民宿等行業預付式消費的監督管理。
(三)體育部門負責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及游泳、攀巖等體育健身行業預付式消費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托育機構等行業預付式消費的監督管理。
(五)教育部門負責學科類教育培訓領域,包括面向普通中小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等行業預付式消費的監督管理。
(六)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等行業預付式消費的監督管理。
(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技能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等行業預付式消費的監督管理。
(八)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行業預付式消費的監督管理。
(九)科技部門負責科技類校外培訓等行業預付式消費的監督管理。
本條未列明的預付式消費監管事項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的預付式消費監督管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
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托蕪湖市數據資源共享平臺,共享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主體信息,及時掌握本行業的經營者情況。
第七條【相關部門業務監管職責】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預付式消費領域虛假登記、不公平格式條款、違法廣告、不正當競爭和不正當價格行為等違法違規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打擊涉及預付式消費的金融欺詐、合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洗錢、挪用資金等違法犯罪活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預警提示和宣傳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配合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推進預付式消費經營者相關信息歸集共享和公示公開。
財政部門負責牽頭做好預付卡經營活動中涉及非法集資的處置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預付式消費發票管理和稅務稽查,依法查處經營者出具虛假發票、憑證和偷稅漏稅等行為。
第八條【行業主管部門宣傳與指導職責】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者的普法宣傳和行政指導,增強經營者依法經營的意識;向消費者宣傳預付式消費領域注意事項,提示預付卡兌付風險,提高消費者依法、理性維權的意識和能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九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職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公益性職責,引導消費者樹立科學理性的消費觀念。
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在受理消費者投訴后,可邀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參與調解。
第十條【行業協會的自律職責】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培訓,引導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發行預付卡,督促會員依法誠信經營,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協助化解預付式消費糾紛。
第十一條【經營者發卡要求】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發行預付卡,單張限額和發行規模應當符合自身經營能力和財務狀況,并加強對預收資金的管理,保障商品或者服務按照約定兌付。
第十二條【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發行、兌付預付卡,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不得拒絕向消費者出具憑證。
經營者發行、兌付預付卡,應當用清晰明白的語言或者文字向消費者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預付卡相關的詢問應當作出及時、真實、明確的答復,并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消費憑證。
經營者發行、兌付預付卡,應當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條【消費者權利與理性消費提示】消費者在辦理、兌付預付卡時,有權詢問和了解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并依法享有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消費者在辦理預付卡時,應當關注經營者的信用狀況,理性消費,并注意防范風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經營者發行報備要求】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在發行后30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相關信息由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各自門戶網站等便捷方式向社會公示,方便消費者查詢。報備的層級和方式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報備信息包括經營者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經營地址、以發行預付卡方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名稱、預付卡章程、經營場所權屬情況(自有或租賃)及使用期限、聯系方式等信息。
預付卡章程包括預付卡使用范圍、預收資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額查詢渠道、退卡方式等內容。
第十五條【經營者訂立合同要求】經營者發行預付卡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并約定以下內容:
(一)雙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
(二)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履約保證措施;
(三)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地點、數量、質量及兌付計算種類、收費標準、扣費方式、履行期限;
(四)贈送權益的使用范圍、條件及退款的處理方式;
(五)變更、中止、終止等情形預付款的處理方式;
(六)退款計算方法、渠道、手續費;
(七)掛失、補辦、轉讓方式;
(八)消費記錄、余額查詢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十六條【停止收取預付款情形】經營者出現以下重大經營風險之一,有可能影響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停止發行預付卡或為消費者辦理續卡:
(一)經營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資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尚未修復的;
(二)經營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三)經營者已申請注銷或者正在辦理注銷手續的;
(四)一年內受到二次以上侵犯消費者權益相關行政處罰的;
(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受到刑事追究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經營者履約義務】經營者發行預付卡后,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消費者要求退款的,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由拒絕;并依法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15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八條【經營者重大事項告知義務】經營者有下列可能影響預付卡兌付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前30日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和網站、網店首頁等醒目位置發布公告,同時以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
(一)終止預付卡業務的;
(二)停業、歇業、經營場所變更的,或者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資人變更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發生重大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告知消費者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告知。
本條第一款情形發生后,消費者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合同約定,要求經營者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義務,或者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余額。
第十九條【預付卡退款規則】消費者自購買預付卡之日起7日內未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有權要求經營者退卡,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卡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全額退還預付款;消費者因購買預付卡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
第二十條【預付卡激活、換卡及掛失補辦】消費者對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要求經營者提供激活、換卡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提供;消費者對尚有資金余額的記名預付卡要求經營者提供掛失和補辦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條【投訴處理流程與調解規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受理處理消費爭議。消費者就預付卡消費爭議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接到投訴的行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消費者。對不符合規定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消費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決爭議的途徑。
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消費者和經營者同意調解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調解完畢;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過程中需要鑒定、檢測的,鑒定、檢測時間不計算在60日內。
有關行政部門經消費者和經營者同意,可以依法將投訴委托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與分類監管】 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綜合查一次”等形式,對經營者的經營狀態、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日常監管、投訴舉報等情況,對經營者實施分類監管,確定重點監管情形和監管對象,會同有關部門協同監管、聯合執法,積極探索數字化監管及風險預警機制,督促經營者規范經營。對預付卡兌付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及時處理。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涉及執法職責劃轉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線索等材料移送對應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相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對預付式消費違法行為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經營者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宣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強迫消費者購買預付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非法集資的,按照國家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6年 月 日施行。
《蕪湖市預付式消費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立法背景與必要性
(一)現實消費需求與問題凸顯
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預付式消費模式在商業零售、餐飲住宿、美容美發、健身娛樂、教育培訓等眾多領域廣泛普及。這種消費模式在為消費者提供便利、促進市場交易活躍的同時,也逐漸暴露出諸多問題,實踐中諸如商家擅自變更服務內容、設置不合理消費限制,甚至“跑路”等現象頻發。建立健全預付式消費管理制度,制定專門的地方政府規章,能明確商家義務和消費者權利,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有力依據,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現有監管體系存在短板
在國家層面,尚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預付式消費行為進行規范,僅有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對企業法人發卡行為有所規定。在地方層面,我市目前尚未出臺專門針對預付式消費的系統性管理規定,各部門在監管過程中職責不清、協同不足,導致監管出現空白與重疊并存的局面,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預付式消費領域的亂象。
(三)維護市場秩序與消費者權益的迫切需要
規范預付式消費市場,是維護公平有序市場秩序、提振消費信心的必然要求。良好的市場秩序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石,而預付式消費作為一種重要的消費模式,其規范程度直接關系到市場的整體運行。通過立法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加強對發卡主體的監管,保障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和服務質量,能夠有效消除消費者的后顧之憂,激發消費潛力,促進市場的繁榮與穩定。同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面對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急需通過立法手段為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實現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市場主體規范經營的平衡發展。
二、起草過程與依據
(一)起草過程
1.組建專業團隊:2025年4月下旬,《蕪湖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辦法》規章立法計劃通過市委、市政府會議審議通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迅速組建工作專班,參照我市及外地立法經驗,采取了委托立法模式,邀請法律專家、行業協會代表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代表共同參與,形成了多元化的起草團隊,確保起草工作能夠充分兼顧各方利益與專業需求。
2.深入調研考察:起草團隊廣泛收集國內其他城市在預付式消費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與典型案例,并赴立法先行地區進行實地考察,深入了解外地在立法模式、監管機制等方面的具體做法。同時,在我市范圍內開展全面調研,通過問卷調查、實地走訪等形式,面向廣大消費者、發卡經營者以及相關行業協會,充分聽取各方對預付式消費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共發放問卷70份,回收有效問卷63份。
3.送審稿的擬定與完善:在充分調研和借鑒的基礎上,起草團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于2025年7月形成了《蕪湖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公文平臺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隨后,組織相關部門召開了部門征求意見座談會、邀請各相關領域專家召開了規章立法“專家論證會”等,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反復論證和修改,并綜合各方意見建議,數易其稿,最終對規章名稱進行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礎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又按規定組織了風險評估工作,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各部門代表、消費者及經營者代表等多方參與研討。經評估,該辦法被判定為低風險。結合風險評估結果與各方討論意見,最終形成了《蕪湖市預付式消費管理辦法(送審稿)》。
(二)起草依據
1.法律法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為核心依據,充分貫徹其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基本原則,對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內容進行細化。同時,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相關規定,規范發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此外,還依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條款,確保地方立法與國家層面規定的銜接與協調。
2.外地立法經驗:借鑒了《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聊城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條例》《臨沂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等省級及設區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吸收其在職責分工、經營者義務、信息公示、消費者權益救濟等方面的先進理念與成熟做法,使我市立法更具科學性與前瞻性。
3.政策文件:參照商務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體育總局、銀保監會 8 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單用途預付卡規范發展的意見》(商建發〔2020〕190 號)、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辦消費函〔2020〕135 號)、阜陽市人民政府《阜陽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辦法》《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省教育廳 省公安廳 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 省體育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徽監管局關于印發〈全省重點領域預付式消費突出問題整治年行動方案〉的通知》(皖市監稽〔2025〕4號)等文件精神,明確部門職責與監管重點,推動單用途預付消費卡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適用范圍與發卡主體規范
1.適用范圍明確: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除公用事業單位以外的各類主體預付式消費的監督管理以及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的發行、兌付等活動。明確將公用事業單位排除在外,主要考慮到公用事業單位的服務具有基礎性、公共性和壟斷性等特點,其收費與服務管理通常由專門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規范,與一般市場主體預付式消費行為存在本質區別。對于在我市開展經營活動的外地企業發行的涉及本地消費的單用途預付消費卡以及預付式消費行為,同樣納入本辦法監管范圍,以確保監管的全面性與公平性,避免出現監管漏洞。
2.報備管理與發卡主體負面清單:為從源頭上把控風險,強化對發卡行為的監管,辦法規定經營者發行預付卡需在發行后30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報備信息(含經營者名稱、經營地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等)由行業主管部門公示,供消費者查詢。同時,以負面清單形式明確了經營者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的情形,包括經營者或其相關人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處于經營異常名錄、正在辦理注銷手續、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相關行政處罰等情形。通過精準監管措施,在經營者信用狀況或經營能力出現風險預警時及時阻斷其發卡行為,避免風險擴大,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經營者義務與履約規范
1.訂立合同義務:為防范預付式消費糾紛,辦法明確要求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消費卡時,必須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通過規范化的文本形式,將雙方權利義務固定化、透明化,同時對不按規定訂立合同的經營者,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相關條款予以處罰,從源頭遏制“霸王條款”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2.履約與告知義務:履約能力與信息透明度是預付式消費模式可持續的核心保障,辦法通過細化經營者的履約與告知義務,要求經營者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得擅自降低質量標準或提高價格。若經營者未按約定履約,消費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約定或退還相應預付款。通過明確違約后的補救路徑,保障消費者付出的預付資金能等值兌換商品或服務,維護交易的公平性。同時,明確要求經營者出現終止預付卡業務、停業歇業、經營場所變更、商品或服務重大調整等情形時,必須提前30日通過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告、官方網站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公示,并以電話、短信等直達方式告知已購卡消費者。對于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導致未能按時告知的,需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完成補告。讓消費者在經營者經營狀態發生重大變化時能及時知情,從而自主選擇是否繼續消費、要求退款或采取其他維權措施,避免因經營者“突然失聯”“悄遷地址”導致預付資金無法追回。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
1.知情權保障與理性消費引導:辦法明確,消費者在辦理、兌付預付卡時,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包括內容、質量、期限等核心信息),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這一規定從法律層面確立了消費者的“信息獲取權”與“履約保障權”——前者確保消費者在消費決策前能充分掌握關鍵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對稱陷入“虛假宣傳”“服務縮水”等陷阱;后者則為消費者提供了追究經營者違約責任的依據,當經營者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消費者可依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維護交易公平。同時,辦法強調消費者在辦理預付卡時“應當關注經營者的信用狀況,理性消費,防范風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這一引導性規定并非弱化消費者權利,而是在權利保障基礎上,推動形成“權利與責任并重”的消費理念——既通過制度為消費者撐腰,也提醒消費者結合經營者信用記錄、經營狀況等理性決策,從源頭降低消費風險,實現“事前防范”與“事后救濟”的雙重保障。
2.七天無理由退款與冷靜期制度:借鑒先進地區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實際,辦法創新性地設立了預付卡七天無理由退款制度。消費者在購買預付卡后七日內,若未實際兌付商品或服務,有權要求發卡經營者全額退還預付款,無需說明理由。這一制度為消費者的“沖動消費”提供了“后悔藥”,有效平衡了消費者與發卡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與交易地位不平等問題。
(四)業務監管機制
1.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市、縣區人民政府在預付式消費管理工作中的領導職責,負責統籌協調各部門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長效機制。各部門根據行業監管職責明確分工,商務部門負責商貿服務領域,包括零售、住宿(不含星級酒店、民宿和電競酒店)、餐飲、美發洗浴等的行業監管;教育、體育、文化旅游、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負責本行業內發卡經營者的日常監管、投訴處理工作等。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與預付式消費相關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違法廣告、不正當競爭和不正當價格行為等違法違規行為;公安部門負責打擊涉及預付式消費的違法犯罪行為;稅務部門負責預付式消費發票管理和稅務稽查。各部門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管合力。
2.爭議處理與風險防控:辦法通過構建規范化的糾紛解決流程與動態化的風險治理機制,既為消費者提供便捷的維權路徑,又從源頭防范系統性風險,實現“糾紛早解決、風險早化解”的治理目標。明確要求有關行政部門接到消費者投訴后,需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消費者結果;對于消費者與經營者同意調解的糾紛,應在60日內完成調解(鑒定、檢測等客觀耗時除外)。同時,辦法提出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分類監管機制,確定重點監管情形和監管對象,會同有關部門協同監管、聯合執法,督促經營者規范經營。
結果反饋
市司法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公開征求意見的《蕪湖市預付式消費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經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截止到2025年12月25日,共收到在線提出意見1條。有關意見將在立法過程中予以研究考慮,具體采納情況將在該規章正式出臺后予以公布。感謝對我市立法工作的關注及支持。
蕪湖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29日
皖公網安備 34020702000325號